育達科大 稽核組

109年度獎補助款經費運用期中稽核報告

  • 2020-07-31
  • 稽核組
廣亞學校財團法人 育達科技大學
109年度獎勵補助經費運用內部稽核期中報告
出具稽核報告日
109年7月16
校長核准日
109年07月29
稽核期間
109年06月01日~109年06月30日
稽核人員
陳斐雲、張宏淵、楊蕙霞、張純純
 
 
【第壹部分】經費支用與規劃
稽核要項
查核重點
查核說明及建議
處理措施或改善計畫
備註
2.經、資門歸類
2.1經、資門之劃分應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單價1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列作資本支出
經查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2條明確將經常門、資本門之劃分依「財物標準分類」明文規定。
符合規定
總務處
3.獎勵補助經費使用時之申請程序
3.1針對獎勵補助經費之使用,應明訂申請程序相關規定
1.查本校獎補助經費之運用,資本門與經常門之比率為5:5。其中,資本門部分,由研發處提供相關資料,提報專責小組審議分配原則與規劃,通過後,再請各單位提報完整預算資料,經研發處彙總,並請總務處與資圖處等單位進行初步審查後做成建議案,提報專責小組議決;經常門部分,處理程序與資本門相同。
2.經專責小組議決通過之經費使用,由各執行單位明訂申請程序與作業辦法,並依照辦法據以實行,符合查核重點。
符合規定
總務處
4.專責小組之組成辦法、成員及運作情形
4.1應設置專責小組並訂定其組成辦法(內容包含如:組成成員、開議門檻、表決門檻、召開次數)
經查本校訂有「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辦理教育部整體發展經費獎勵補助款事宜專責小組組織辦法」,全法共七條條文,明訂組成成員、開議門檻、表決門檻、召開次數等規定,符合查核重點。
符合規定
研發處
4.2成員應包括各科系(含共同科)代表
經查109年3月24日專責小組會議簽到表成員,當然代表9位、通識教育中心與全校各系代表12位,共計21位,符合查核重點。
符合規定
研發處
4.3各科系代表應由各科系自行推舉產生
經抽查資管系於109年2月26日召開之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中,臨時動議:推選林俊達老師擔任109年度教育部整體發展經費獎勵補助款專責小組委員,符合查核重點。
符合規定
研發處
4.4應依學校所訂辦法執行(如:組成成員、開議門檻、表決門檻、召開次數)
經查至稽核日止,專責小組於已經召開會議2次(109年3月24日及6月4日),符合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之規定,會議出席人數均符合開會法定人數,符合查核重點。
符合規定
研發處
5.專款專帳處理原則
5.1各項獎勵補助經費應據實核支,並採專款專帳管理
抽查至109年6月24日獎補助計畫核定數、申請數彙總表,符合專款專帳管理原則。
抽查資本門-物聯學程光時域反射器,計畫代碼:E10901-16A
符合規定
會計室
6.獎勵補助款支出憑證之處理
6.1應依「教育部獎補助款支出憑證免送審配合作業相關事項」辦理
依「教育部講補助款支出憑證免送審配合作業相關事項」第3、4、5項進行相關作業抽查,均符合作業原則。
符合規定
會計室
6.2應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會計事務處理原則辦理
均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會計事務處理原則辦理。
符合規定
會計室
 
【第貳部分】經常門
稽核要項
查核重點
查核說明及建議
處理措施或改善計畫
備註
1.獎勵補助教師相關辦法制度及辦理情形
1.1獎勵補助教師辦法及相關制度應予明訂(內容包含如:申請程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核發金額)
1.獎勵補助教師辦法-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教師研習教育實施辦法及相關制度經定期檢視修正,現行版本於106年9月7日經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2.內容包含如:申請程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核發金額等。
符合規定
人事室
1.2獎勵補助教師辦法應經相關會議審核通過後,依學校相關行政程序公告周知
1.教師研習教育實施辦法現行版本於106年9月7日經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2.106年10月12日發布施行。
符合規定
人事室
1.3獎勵補助教師案件之執行應符合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為主之支用精神
1.依教師研習教育實施辦法第一條,立法目的為「提升教師學術研究風氣、教學品質及增進教師學養…」,符合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為主之支用精神。
2.另依「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修正規定」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五)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使用原則,抽查(1)提高現職教師待遇與事實相符(附件1)
符合規定
人事室
1.4應避免集中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1.依教師研習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補助每人每年度最高一萬兩千元,目的在避免集中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2.經查核,109年度迄今,申請16人次,每人補助無超過上限。(附件2)
符合規定
人事室
1.5相關案件之執行應於法有據
經查核,所有案件均依教師研習教育實施辦法執行。參加研習均與提升教學知能相關。
(附件2、附件3)
符合規定
人事室
1.6應依學校所訂辦法規章執行(如:申請程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核發金額)
經查核,申請程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核發金額…等均依學校所訂辦法規章執行。(附件2、附件3)
符合規定
人事室
2.行政人員相關業務研習及進修活動之辦理
2.1行政人員業務研習及進修活動相關辦法應經行政會議通過
1.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教師研習教育實施辦法行政人員教育訓練辦法 現行版本於106年3月8日經行政會議通過。
2.內容包含如:申請程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核發金額…等。
符合規定
人事室
2.2行政人員研習及進修案件應與其業務相關
1.行政人員教育訓練辦法獎勵行政人員充實專業知能,以提高行政績效及服務品質。
2.經查核,109年度行政人員參加研習均與業務相關。(附件4)
符合規定
人事室
2.3應避免集中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1依行政人員教育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補助每人每年度最高六千元,目的在避免集中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2.經查核,109年度申請7人次,每人補助無超過上限。(附件4)
符合規定
人事室
2.4相關案件之執行應於法有據
經查核,所有案件均依行政人員教育訓練辦法執行。(附件4)
符合規定
人事室
2.5應依學校所訂辦法規章執行
經查核,申請程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核發金額…等均依學校所訂辦法規章執行。(附件4)
符合規定
人事室
3.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
3.1不得以獎勵補助款補助無授課事實、領有公家月退俸之教師薪資
1.目前獎補助款補助專任師資共9位。
2.經查皆有授課事實、並無領有公家月退俸之教師薪資。(附件5)
3.領有公家月退俸之教師薪資無支用獎補助款。(有公家月退俸,目前一位。人事室提供其薪資來源資料,為100%校內經費)
符合規定
人事室
3.2接受薪資補助教師應符合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規定
1.接受薪資補助教師符合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規定。
2.附課表佐證。(附件5)
符合規定
人事室
3.3支用項目及標準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列支,且不得用於校內人員出席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評鑑費
1.經查本校109年度行政人員職能研習符合本校演講,研討會,考試,審查費等費用支給標準。
2.抽查研習演講費為800元,與支給標準演講費的本校人員每節800元相符。
3.並無其他出席費等。
符合規定
人事室
 
 
 


【第參部分】資本門
稽核要項
查核重點
查核說明及建議
處理措施或改善計畫
備註
1.請採購及財產管理辦法、制度
1.1應參考「政府採購法」由總務單位負責訂定校內請採購規定及作業流程
民國90年6月13日參考「政府採購法」立法宗旨,訂定本校「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採購辦法」,並依規定於96年、99年、100年、102年、108年進行修正通過。
符合規定
總務處
1.2校內請採購規定及作業流程應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
本校採購辦法第29條訂有明文「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符合規定
總務處
1.3財產管理辦法或規章應予明訂
1.民國90年6月13日已訂有「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財物管理辦法」,最近一次於102年7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並於102年7月30日育亞(秘)字第1020004691號令發布。
2.本項無修正。
符合規定
總務處
1.4財產管理辦法應包含使用年限及報廢規定
1.關於財物(財產與物品)之使用年限及報廢規定,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3條與第27條至第32條訂有明文。
2.經抽查後發現,新購買之動產光時域反射器、電動輔助自行車,皆有標示財產編號、使用年限,符合查核重點。另外,財產報廢單有加註相關資料。
符合規定
總務處
2.請採購程序及實施
2.1應依學校所訂請採購規定及作業流程執行
符合查核重點。
符合規定
總務處
2.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範之採購案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校「採購辦法」第5條:本校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款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收該機關之監督。
符合規定
總務處
2.3各項採購單價應參照臺灣銀行聯合採購標準
本校各項採購單位以參照台灣銀行聯合採購標準為原則。
符合規定
總務處
5.財產移轉、借用、報廢及遺失處理
5.1應有相關規範明訂財產之移轉、借用、報廢及遺失處理
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第14條第2款及第22條明訂移轉,借用之憑證,表單程序;第27條至第32條明訂報廢、遺失之程序;第4條第4款、第14條第3款明訂憑證及表單之填造;第34條第4、5款明訂保管人之責任,上述內容符合查核重點。
符合規定
總務處
5.2應依學校所訂辦法規章執行
依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29條關於財物報廢之認定,其為已達使用年限之電腦資訊類者應由保管單位會同資訊圖書處會勘後認定之;電腦資訊類以外財物,由保管單位會同總務處會勘後認定之。
符合規定
總務處
5.3財產移轉、借用、報廢及遺失相關記錄應予完備
1.抽查編號GL0610905120001科創學院「財產及物品移動申請單」,對於財產編號、購置日期、移動日期、財產名稱、移出/移入單位與保管人、存置地點都有完整紀錄,符合查核重點。
2.抽查GL0810906030001「動產減損報廢申請表」,對於財產編號、報廢序號、財產名稱、存放地點、購置日期、單總價、使用年限、已使用年數、已提折舊數額、減損報廢原因、殘餘價值都有完整紀錄,符合查核重點。
符合規定
總務處
6.財產盤點制度及執行
6.1財產盤點相關辦法或機制應予明訂
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33、34條已明訂財物定期盤點之方式與相關處理事項,符合查核重點。
符合規定
總務處
6.2財產盤點制度實施應與學校規定相符
依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33條關於財物定期盤點係採學年度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由總務處列冊經保管單位自行盤點後,於二月底前將盤點明細清冊核章後,送總務處事務組備查;第二階段則為總務處複盤。
符合規定
總務處
6.3財產盤點相關記錄應予完備
抽查108會計室盤點清冊之相關記錄,包括有購置日期、財產編號、財產名稱、廠牌型式、單總價、保管人、存置地點、年限等堪稱完備,符合查核重點。
符合規定
總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