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會成員及監察人依捐助章程等相關規定未支領任何專任報酬者,董事會支出項下之業務費、交通費及出席費之總金額,是否未超過年度總收入1%,且最高額度未超過5,000,000元。
二、董事會支出及所設學校其他經常性支出是否符合財團法人創設目的,且未對各政黨、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及其關係人有捐贈相關行為。
三、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是否依照「私立學校法」第30條規定辦理: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四、董事會支用之業務費,無給職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所支領之交通費、出席費,是否均與董事會或其相關會議有關,或為行使私立學校法規定職權所需,上開人員並不得將個人支出由學校報支。
五、董事會聘雇之職員,是否未由董事擔任,且相關之聘雇人事費用,均由董事會支出項下之人事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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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成員及監察人依捐助章程等相關規定未支領任何專任報酬者,董事會支出項下之業務費、交通費及出席費之總金額,是否未超過年度總收入1%,且未超過學校額度2,500,000元(佐證:可用經費表)。
二、董事會支出及所設學校其他經常性支出均符合財團法人創設目的,且未對各政黨、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及其關係人有捐贈相關行為。
三、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是否依照「私立學校法」第30條規定辦理:為無給職者,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20,000元﹔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四、董事會支用之業務費,無給職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所支領之交通費、出席費,均與董事會或其相關會議有關,或為行使私立學校法規定職權所需,上開人員並未發生將個人支出由學校報支情事。
五、董事會聘雇之職員未由董事擔任,且相關之聘雇人事費用,均由董事會支出項下之人事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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