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成员及监察人依捐助章程等相关规定未支领任何专任报酬者,董事会支出项下之业务费、交通费及出席费之总金额,是否未超过年度总收入1%,且最高额度未超过5,000,000元。
二、董事会支出及所设学校其他经常性支出是否符合财团法人创设目的,且未对各政党、各级民意代表、候选人及其关系人有捐赠相关行为。
三、董事长、董事及监察人,是否依照「私立学校法」第30条规定办理:为无给职者,得酌支出席费及交通费﹔但依捐助章程规定得支领报酬者应专任,且不另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四、董事会支用之业务费,无给职董事长、董事及监察人所支领之交通费、出席费,是否均与董事会或其相关会议有关,或为行使私立学校法规定职权所需,上开人员并不得将个人支出由学校报支。
五、董事会聘雇之职员,是否未由董事担任,且相关之聘雇人事费用,均由董事会支出项下之人事费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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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成员及监察人依捐助章程等相关规定未支领任何专任报酬者,董事会支出项下之业务费、交通费及出席费之总金额,是否未超过年度总收入1%,且未超过学校额度2,500,000元(佐证:可用经费表)。
二、董事会支出及所设学校其他经常性支出均符合财团法人创设目的,且未对各政党、各级民意代表、候选人及其关系人有捐赠相关行为。
三、董事长、董事及监察人,是否依照「私立学校法」第30条规定办理:为无给职者,酌支出席费及交通费20,000元﹔但依捐助章程规定得支领报酬者应专任,且不另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四、董事会支用之业务费,无给职董事长、董事及监察人所支领之交通费、出席费,均与董事会或其相关会议有关,或为行使私立学校法规定职权所需,上开人员并未发生将个人支出由学校报支情事。
五、董事会聘雇之职员未由董事担任,且相关之聘雇人事费用,均由董事会支出项下之人事费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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